●社會安全
1.政府保障全體國民免受經濟貧困之苦,採取的一種制度。
2.人類生活在現在社會中,常會遭遇偶發性和非個人所能預知的事情,如疾病、失業,
這些事故會增加個人生活額外支出,有的剝奪個人賴以維生的收入,造成個人經濟重大壓力,
嚴重甚至引發社會問題,為求防範於未來,政府採行一連串的措施來保障人民。
●社會保險理念基礎
起源於1883年德國首相俾斯麥首創強制性的勞工疾病保險。
基本思想除重視個人公平性的保險觀念外,為保障多數國頻最低基本收入安全的目的,
亦兼具社會適當性的福利因素,依據保險主義與扶助主義相互運用的結果,產生社會保險的雙重性格。
1.社會性-透過社會政策的方法,共同經濟的關心以及社會危險的維護等方式求其社會上多數人的生活保障,
屬於一種國家的扶助性,在保險團體裡,高所得者以較高的負擔,透過所得再分配的功能,
勞工發生事故時,用以減輕低所得者的費用負擔。
2.保險性-在個人主義社會裡,通常結合多數經濟單位,利用精算技術以滿足個別經濟偶發性的經濟需要,
構成保險概念的要素。
●社會保險意義、特性、基本原則
政府為推行社會政策,應用保險技術,採用強制方式,
對於全體國民或多數國民遭遇生老病死傷殘疾失業等危險事故時,提供保險給付,
以保障最低收入安全為目的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1.保護對象-在職為主要的團體保險,現階段裡,各國均以人身為保護對象。
2.保險的社會性-危險事故包含生育、傷害、疾病、殘廢、老年、死亡及失業等。
3.目的-保障國民最低經濟安全的收入損失,非以營利為目的。
4.基本原則-維持個人公平原則外,較重視社會適當原則,用以保障最低收入安全。
凡以人身特定危險事故為保險標的,而採用非營利性的強制方式,透過政府的介入,
以保障國民最低收入安全為目的者皆是。
§特性~
1.政府基於保障受雇者日常生活以外之意外事故發生,填補其收入之政策措施,
不同於商業寶線以營利為目的或互助組織以量入為出者。
2.採強制性投保,非依個人志願自由參加。
3.社會保險之保險費,由雇主負擔一部分乃由至政府補助一部分,非全由投保人獨立支付者。
§基本原則~
1.強制原則-社會保險式一種政策性的保險,需考慮大多數人的利益及費用負擔能力,
故由國家制定法律,規定特定範圍內國民均應強制參加保險,才能使大多數國民獲得基本上的保障,
優點為投保人數越多,費用負擔較低,基於需要性,勞工投保不需要核保手續,
並且可以減低貧窮的可能性。
2.最低收入保障原則-個人應為自己的經濟不安全負大部份責任,若需要政府的救助,
僅限於最低給付,個人必須以本身的儲蓄、投資及保線來補充政府經濟安全計畫的不足。
3.注重社會適當原則-對所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能提供維持某種生活水準的給付,
用以維持一般社會生活水準的最基本需要。以基本需求為標準,能達所得重分配效果。
4.給付與所得無直接關係原則-社會保險給付與收入的多寡無直接關係,乃基於個人公平和社會適當性的原則,
被保險人的投保薪資高,所得的給付也高,但和低收入階層的差距不大。
5.給付權利原則-被視為一種權利,事先無須資產或所得調查,同時也是法定的權利。
6.給付假定需要原則-依據假定需要的原則而發給,範圍包含生育、老年。假定事故若發生,
使被保險人有經濟或醫療上的需要,因而若在退休之後仍有工作,則會假定他不需要年金給付而延後發給。
7.自給自足原則-社會保險財源完全由雇主、受雇主及自雇者所繳納的保險費與信託基金投資收益等籌措,
政府一般稅收並不做保險給付之用或補助行政事務費。其制度的經營完全採取自給自足原則來運作,
以提高行政效率。
8.不必完全提存基金準備原則-是一種開放式的永久性互助福利制度,透過強制方式,藉由世代轉移作用,
以減輕當代勞資費用負擔,採逐期調整保險費率方式來解決財務問題,並配合社會需要。
9.給付依法律訂定原則-由政府執行業務,並負責監督責任。
- Aug 13 Mon 2007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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