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意義
1.結構面-行政系民意代表機構、司法、考試及監察機關以外的國家結構或組織的總稱。
2.實質面-法院處理審判之外的事務(如非訟事件),屬實質意義之行政。
3.功能面-行政運作並非單純執行法律,並附有形成符合社會正義之生活關係,規劃及推動基本建設、
引導及維持合於公意的政治發展任務。
●行政種類
分為公權力行政及私經濟行政兩類,從作為性質而言-分為干涉、給付及計畫等行政,
從行政受法規羈束程度-有羈束及裁量之差異。
1.公權力行政-又稱高權行政,指國家居於統治主體適用工法規定所為的各種行政行為。
常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創設、確認、變更或廢止,飲此須受嚴格之依法行政原則所支配,
不僅實質上不得違反法律之規定,於手續上通常亦屬法規所欲規律之事項。(上下秩序關係)
2.私經濟行政-又稱國庫行政,指國家並非居於公權力主體地位行使統治權,是處在與私人相當的法律地位,
並在司法支配下所為的各種行為。可分為4類:(平等關係)
a為達成行政上任務,所採取之司法型態的行為-如:對清寒學生給予助學貸款。
b以司法組織型態或特設機構方式所從事之營利行為-從中央到地方政府以公司型態或商號名稱(公營當舖)所成立組織,
其中有從中央政府獨資經營者(中油)、市政府經營者(台北捷運公司)、政府與民間資本合營者(台灣電力)。
合資經營的公司如股份超過50%屬於國庫者為國營事業,屬於縣市等地方團體為縣市營事業。尚有以法規特設機構者,
如:中央信託局、臺灣銀行、交通銀行等。
c私法型態之輔助行為-行政機關為推行行政事務需要物資或勞務的支援,常以私法行為取得,
如:營造或租用辦公廳舍、 採購工務用品。
d參與純粹之交易行為-此類型為或多或少有其行政上的目的,基本上均受市場供需法則之支配,
如:為維持匯率而參與外匯市場的操作。
3.干涉行政-又稱侵害行政,為公權力行政中常見的行為方式,行政機關為達成下命、
禁止或確認的效果, 所採取抽象或具體措施,以及必要時所使用的強制手段,
如:徵收土地、徵召役男。
4.給付行政-有關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生活必需之供給等服務措施,
其性質有屬公權力之行使而為公法事件者,
其行為方式除受益處分外,尚有行政契約,亦有屬私經濟活動而歸於司法範圍者,
端看國家法制之構造而定。
5.計畫行政-為晚近特別盛行,為達成行政上預定目標,
於兼顧各種利益之調和及斟酌一切相關情況下,
準備或鼓勵將各項手段及資源做合力運用之一種行政作用。
- Aug 13 Mon 2007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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