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定區域內,以公民選舉之自治人員,於國家監督下依法處理地方之公共事務。

    自制條例-

地方自治法第25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
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
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佈者,稱自治條例。

同法28條: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一、法律或自制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此說明地方自治法規應以自治條例制訂之,係影響地方居民權利義務及
行政組織運作等重要事項,類似中央法規標準第
5條,法律保留的規定;
表示自制條例已具地方性法律之形式要件。

1.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賦予裁罰權,法規通稱自制條例:

地方制度法第26~自制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
得規定處以罰緩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其為罰緩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緩之處罰,最高以新台幣
10萬元為限,
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
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
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
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主管機構、縣政府檢定後發布
,其餘殂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發歸發布後,
應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上述規定,係為杜絕地方發規之浮濫,致妨害基本人權,固對罰鍰與行政罰的金額、
種類等加以限制,以符合憲法第
23條的精神。

   2.鄉鎮市規約不賦予裁罰權,為法規亦通稱自治條例:

    地方自治法第26條規定~鄉鎮市經由各該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之鄉鎮市規約,
其規約定各亦為自治條例,與直轄市、
縣市之自治條例並無不同,但規範內容不同。
此因鄉鎮市幅員部大,如果賦予裁罰權,
將會發生一縣數制的混亂現象,而影響法秩序之維持,
所以不賦予其裁罰權。

 ◎自治規則

   地方制度法第25條: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依行政立法權訂定自治規則,
並將該規則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地方制度法第27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
得依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
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所訂定之自治規則,
除法律或自制條例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依下列規定分別函報有關機關備查:

 1.其屬法律授權訂定者,函報各該法律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其屬依法定職權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者,
分別函送上級政府及各該地方立法機關備查或查照。

 

◎委辦規則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視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需要,
得訂定委辦規則,其定名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地方制度法第29~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辯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
得依其法規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委辦規則因係辦理上級政府委辦事項,視實際需要依法定授權或職權所訂定者,
為避免上級政府之政策不能貫徹,或各地方政府過度便宜行事,
所以規定須上級政府核定後,始可發布施行。

 

●營造物

  行政主體為達成公共行政上特定目的,將人與物作功能上結合,
以制定規章作為組織上依據所設置之組織體,
與公眾或特定人間發生法律上之利用關係。

  營造物利用關係~

  1.營造物成立通常以設置機關所制定之規章為依據,
此種規章稱為營造物規則,

係營造物之組織法,決定營造物之目的、內部結構、服務人員、
權限即可供支配資源等。

  2.營造物利用關係究為公法辜現抑私法關係,固受營造物之設置規章影響,
如:賦予營造物強制性之權力,並以實現一般公權力行政範疇之事務為目的者,
其所發生之法律關係屬於公法性質,已甚明顯。

 

 

●公權力的委託行使(必考)

意義~

  1.民間團體或個人受到國家機關委託,以自己名義獨立行使公權力,
而完成國家任務者,謂之『公權力的委託行使』。

    委託民間團體之情形,例如:國際貿易局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紡織
品外銷拓展協會辦理外銷紡織品配額之分配。

    委託個人之情形,例如:環保署委託機車行檢驗機車廢棄排放量等。

  2.如非以自己名義獨立行使公權力,而是受行政機關之指導命令,
協助完成一定之任務者,僅是『行政助手』,既係行政主體執行任務之工具,
並非公權力的委託行使。

    如:公立學校上體育客,老師請學生在旁協助,拖吊公司在警察指揮下拖吊車輛等

 

 行政機關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的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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