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起源與發展
(一)英國依麗莎白濟貧法(1601)
最早由教會辦理,依麗莎白女皇執政,先後制定有關濟貧法案,此法被稱為『伊麗莎白第43號法』,
正式承認政府有濟貧之責,並建立初步的救濟行政制度與救濟工作方法,為各國社會救濟法的濫觴,
至今各國社會救濟立法尚有不能脫離其影響者。此法重點分為下列幾點:
1.規定每一教區每週應向地主徵收濟貧稅,開政府抽稅辦理救濟先例,為以後各國政府辦理公共救助之先聲。
2.每一教區設立監督員若干人,建立制度辦理救濟行政之創始。
3.規定凡有工作能力的貧民,必須參加工作,以工作換取救濟,是最早的工賑方法。
4.禁止無家可歸及無業遊民行乞遊蕩,設救貧所收容救濟,強迫在所內工作,且救濟工作分院內及院外救濟兩種,是開機構式及家庭式的先河。
此法最大問題是造成數多的貧民不予救濟及不能生活的現象,養成倚賴心理,
不重視貧民自尊新,干涉貧民謀生自由,1834年議會修正濟貧法,而成新濟貧法,
至1948年修正為『國民服務法案』時,始告廢止。
(二)德國漢堡制與愛爾柏福制
為布希教授所起草,規定該市設一中央辦事處,綜理全市救濟事業,救濟方法為助人自助,
對失業者介紹工作,貧苦兒童則送往職業學校習藝,患病者則送往醫院診治,沿門乞討者不准施捨,
目的在取締無業遊民且不使貧民倚賴成習。
1852年德國另一小鎮愛爾柏福模仿此法修正改良~凡有求助者皆須與賑濟員接洽,
賑濟員每育有申請救助者,得先赴求助者家做家境調查,經查明確有需要與以補助,
補助後並須每2星期前往調查1次,發給賑款必須依照法律規定之最低標準,不許養成貧民依賴的心理。
(三)英美之慈善組織會社(c.o.s)
1.英國~於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盛行於英美,英國社會因濟貧法辦理尚未盡妥善,
社會開始特別關心貧民,各種具有不同目標的慈善組織成立,徵募捐款,救濟貧民,
但這些慈善組織之間缺乏聯繫協調、步調不一、各自為政、重複浪費,
於1869年倫敦成立第一個慈善組織會社,該會接受湯瑪士.查莫斯的理論,
主張貧民應盡其所能以維持本人之生活,倫敦的慈善事業組織起來,使各機構配合聯繫,
發生合理作用,使真正需要救助的貧民獲得較合理的救濟。
2.美國-1877年美國牧師葛亭在水牛城成立美國第一個慈善組織會社,
其目標除有救濟貧民之外,並立求避免救濟機關之間經費浪費、相互衝突及工作上的重複現象,
強調對個人或家庭之需要與以調查,以保證那些救助是給予職德救濟的貧民。
慈善組織會社的最大貢獻~她們派親善訪問員訪問救濟者,了解社會背景及確定採取的措施,
強調依據調查後,按個別情況不同,對每一個別案件分別予以處理,這種強調個別化,
促使社會個案工作的產生,另一方面也促進各救濟機構、慈善組織為解決社區問題,
採取協調合作的步驟,也為社會團體工作的發展奠定了基礎,使社會工作邁進現代化與專業化之途徑。
(四)英美之睦鄰組織運動(社會公社運動or社會改良運動)
1.英國-英國牧師巴涅特在倫敦東區貧民區處所創立之湯恩比館,和貧民共同生活,為貧民服務,
1884年在倫敦東區之貧民區季練一個大學社區睦鄰服務中心,並取為湯恩比館,
其特點為~所有工作人員與貧民共同生活、沒有既定的計畫,是居民實際需要而定、
盡量發動當地人力,培養自動自發、設法將本國及外國文化向當地居民介紹,使之為當地文化中心。
2.美國-詹恩女士在1889年於芝加哥創立赫爾館,對美國社會工作的發展有很大的影響。
此睦鄰運動對於設或工作發展的意義為~在求個人與社會生活的改善、隨時依據社區實際需要計畫工作、
以整個社區為工作對象,並以促全面的社區福利為目的、不僅運用社會各案工作方法,
並發展社會團體與社區組織兩種工作方法。
(五)社會安全制度建立
德國-俾斯麥首相於1883年創設強制勞工保險,實現現代社會安全措施之濫觴,保護勞工代替鎮壓勞工,
1883年有疾病保險、1884年有職業災害保險、及1889年的殘廢與老年保險,
保障勞動者遇疾病、傷害、老殘死亡時,支領保險給付,以應事故之需。於是工人情緒及生活逐漸改善,
社會趨於穩定。
英國-韋伯夫婦1909提出有力報告並對福利國家理念的形成有一貢獻,
1942年「貝佛里奇報告書」唯一化時代之社會改革文獻,對英國現在社會安全制度之建立,
具有極大貢獻,主要原則~每個國民均須列為社會保險對象、採均等費率,一律繳同等費率、採均等給付,
使每人有相等的權利。
貝佛里奇建議由國家統籌辦理各項,
包含各種有關人民生活與社會福利設施之社會安全計畫,使每一國民自出生至死亡,
在平常及遭遇意外時,皆能獲生活之保障。
美國-1929年經濟大恐慌後,1933年羅斯福就任總統,實行新政,
建立聯邦救助的各項措施,位美國社會安全制度的發展鋪了一條新路,
1935年制定社會安全法案,建立永久性的立法制度及化時代的社會安全制度。
(六)白手杖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於1931年在多倫多招開將忙人用白手杖做全國性計畫,
1930年伊利若洲皮瑞亞市市議會通過第一條特殊法令,白手杖的盲人行走時有優先權。
(七)大社會
美國總統詹森繼羅斯福總統新政後提出,理念是從城市、鄉村、教室三方面推動,一般人稱為三C政策。
(八)蘭尼委員會報告
1939年美國社會福利會議提出聞名的蘭尼委員會報告,起草人為蘭尼本人,
此報告對社區組織性質與特色詳加討論與分析,可說是當代社區福利組織文獻之里程碑,
社區組織之地位在設或工作方法中正式為人所承忍。
其報告書內容重要項目為~社區組織之定義,此於社會工作啟蒙運動中,明確奠立社區組織之地位,
在社會工作範疇中,明確其特殊領域。
(一)英國依麗莎白濟貧法(1601)
最早由教會辦理,依麗莎白女皇執政,先後制定有關濟貧法案,此法被稱為『伊麗莎白第43號法』,
正式承認政府有濟貧之責,並建立初步的救濟行政制度與救濟工作方法,為各國社會救濟法的濫觴,
至今各國社會救濟立法尚有不能脫離其影響者。此法重點分為下列幾點:
1.規定每一教區每週應向地主徵收濟貧稅,開政府抽稅辦理救濟先例,為以後各國政府辦理公共救助之先聲。
2.每一教區設立監督員若干人,建立制度辦理救濟行政之創始。
3.規定凡有工作能力的貧民,必須參加工作,以工作換取救濟,是最早的工賑方法。
4.禁止無家可歸及無業遊民行乞遊蕩,設救貧所收容救濟,強迫在所內工作,且救濟工作分院內及院外救濟兩種,是開機構式及家庭式的先河。
此法最大問題是造成數多的貧民不予救濟及不能生活的現象,養成倚賴心理,
不重視貧民自尊新,干涉貧民謀生自由,1834年議會修正濟貧法,而成新濟貧法,
至1948年修正為『國民服務法案』時,始告廢止。
(二)德國漢堡制與愛爾柏福制
為布希教授所起草,規定該市設一中央辦事處,綜理全市救濟事業,救濟方法為助人自助,
對失業者介紹工作,貧苦兒童則送往職業學校習藝,患病者則送往醫院診治,沿門乞討者不准施捨,
目的在取締無業遊民且不使貧民倚賴成習。
1852年德國另一小鎮愛爾柏福模仿此法修正改良~凡有求助者皆須與賑濟員接洽,
賑濟員每育有申請救助者,得先赴求助者家做家境調查,經查明確有需要與以補助,
補助後並須每2星期前往調查1次,發給賑款必須依照法律規定之最低標準,不許養成貧民依賴的心理。
(三)英美之慈善組織會社(c.o.s)
1.英國~於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盛行於英美,英國社會因濟貧法辦理尚未盡妥善,
社會開始特別關心貧民,各種具有不同目標的慈善組織成立,徵募捐款,救濟貧民,
但這些慈善組織之間缺乏聯繫協調、步調不一、各自為政、重複浪費,
於1869年倫敦成立第一個慈善組織會社,該會接受湯瑪士.查莫斯的理論,
主張貧民應盡其所能以維持本人之生活,倫敦的慈善事業組織起來,使各機構配合聯繫,
發生合理作用,使真正需要救助的貧民獲得較合理的救濟。
2.美國-1877年美國牧師葛亭在水牛城成立美國第一個慈善組織會社,
其目標除有救濟貧民之外,並立求避免救濟機關之間經費浪費、相互衝突及工作上的重複現象,
強調對個人或家庭之需要與以調查,以保證那些救助是給予職德救濟的貧民。
慈善組織會社的最大貢獻~她們派親善訪問員訪問救濟者,了解社會背景及確定採取的措施,
強調依據調查後,按個別情況不同,對每一個別案件分別予以處理,這種強調個別化,
促使社會個案工作的產生,另一方面也促進各救濟機構、慈善組織為解決社區問題,
採取協調合作的步驟,也為社會團體工作的發展奠定了基礎,使社會工作邁進現代化與專業化之途徑。
(四)英美之睦鄰組織運動(社會公社運動or社會改良運動)
1.英國-英國牧師巴涅特在倫敦東區貧民區處所創立之湯恩比館,和貧民共同生活,為貧民服務,
1884年在倫敦東區之貧民區季練一個大學社區睦鄰服務中心,並取為湯恩比館,
其特點為~所有工作人員與貧民共同生活、沒有既定的計畫,是居民實際需要而定、
盡量發動當地人力,培養自動自發、設法將本國及外國文化向當地居民介紹,使之為當地文化中心。
2.美國-詹恩女士在1889年於芝加哥創立赫爾館,對美國社會工作的發展有很大的影響。
此睦鄰運動對於設或工作發展的意義為~在求個人與社會生活的改善、隨時依據社區實際需要計畫工作、
以整個社區為工作對象,並以促全面的社區福利為目的、不僅運用社會各案工作方法,
並發展社會團體與社區組織兩種工作方法。
(五)社會安全制度建立
德國-俾斯麥首相於1883年創設強制勞工保險,實現現代社會安全措施之濫觴,保護勞工代替鎮壓勞工,
1883年有疾病保險、1884年有職業災害保險、及1889年的殘廢與老年保險,
保障勞動者遇疾病、傷害、老殘死亡時,支領保險給付,以應事故之需。於是工人情緒及生活逐漸改善,
社會趨於穩定。
英國-韋伯夫婦1909提出有力報告並對福利國家理念的形成有一貢獻,
1942年「貝佛里奇報告書」唯一化時代之社會改革文獻,對英國現在社會安全制度之建立,
具有極大貢獻,主要原則~每個國民均須列為社會保險對象、採均等費率,一律繳同等費率、採均等給付,
使每人有相等的權利。
貝佛里奇建議由國家統籌辦理各項,
包含各種有關人民生活與社會福利設施之社會安全計畫,使每一國民自出生至死亡,
在平常及遭遇意外時,皆能獲生活之保障。
美國-1929年經濟大恐慌後,1933年羅斯福就任總統,實行新政,
建立聯邦救助的各項措施,位美國社會安全制度的發展鋪了一條新路,
1935年制定社會安全法案,建立永久性的立法制度及化時代的社會安全制度。
(六)白手杖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於1931年在多倫多招開將忙人用白手杖做全國性計畫,
1930年伊利若洲皮瑞亞市市議會通過第一條特殊法令,白手杖的盲人行走時有優先權。
(七)大社會
美國總統詹森繼羅斯福總統新政後提出,理念是從城市、鄉村、教室三方面推動,一般人稱為三C政策。
(八)蘭尼委員會報告
1939年美國社會福利會議提出聞名的蘭尼委員會報告,起草人為蘭尼本人,
此報告對社區組織性質與特色詳加討論與分析,可說是當代社區福利組織文獻之里程碑,
社區組織之地位在設或工作方法中正式為人所承忍。
其報告書內容重要項目為~社區組織之定義,此於社會工作啟蒙運動中,明確奠立社區組織之地位,
在社會工作範疇中,明確其特殊領域。